PART 2table.MsoNormalTable {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table.MsoTableGrid {border:solid windowtext 1.0pt;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第十一條:管理費、共同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二、  管理費用途如下:(一) 委任或雇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二) 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三) 有關共用部份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四) 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五) 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六) 因管理事務洽詢東森房屋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七) 其他基金及共用部份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用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 者。 (三) 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者。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第十二條:共用部分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 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 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系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第十三條:酒店兼職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 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 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第十四條: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專用者,除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一、  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間持分者。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決議時,由管理委員會定之。富甲尊爵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受本規網路行銷約第三條第四款之限制。第十五條: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限制一、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二、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物環境品質。第十六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一、  管理委員會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提出年度預算計劃,經委員會同意後執行。二、  管理委員之會計年度自當屆委員任用起核算。三、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房屋貸款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第十七條:糾紛之協調程序一、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糾紛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二、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第十八條: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一、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務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一) 住戶違反公寓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信用貸款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二) 住戶違反公寓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 住戶違反公寓條房屋出租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 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四) 住戶違反公寓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 住戶違反公寓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附件四)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土地買賣住戶改善,於一定期限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 積欠公寓條例及本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限三個月內)。(二) 違反公寓條例相關規定經依公寓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個月內)。(三) 絭養寵物,並任其隨處便溺,履勸不改善者(一個月內)。(四) 私設天線、佔用空間、妨害安寧者(一個月內內)。(五)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一個月內內)。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融資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計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第十九條:其他事項一、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二、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益動時,須立即通知服務中心,否則原住戶及現有住戶任何一方仍須繳付一切管理費用,直到服務中心接到書面通知為止。三、  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人亦應遵守規約各項規定。四、  區分所有權人應在租賃(或使用)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並將租賃合約影本交於服務中心,酒店兼職其格式(如附件五、附件六)。五、  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六、  本公寓大廈公告欄設置於大門通道及各棟電梯內。第二十條: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本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時,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 事務,並準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第二十一條:本規約訂立於八十六年十月 日。八十九年十月第二次 增修訂。附記:富甲尊爵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證明(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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